姓名:陳思文
手機:18162631479
郵箱:1779261766@qq.com
證號:14201201711392433
律所:泰和泰(武漢)律師事務所
地址:湖北省武漢市硚口區武漢恒隆廣場辦公樓51層
來源:武漢法律顧問律師 網址:http://www.geolinkedin.com/ 時間:2016-11-18 16:11:57
論文關鍵詞:權利股;股票發行前;股份;股票;效力 論文摘要:通過分析了股份和股票的區別、股份轉讓法律行為的結構及其構成要件,論說學者不同的學說,借鑒各國立法例,筆者從法學方法論角度,詮釋我國公司法相關法條,見解我國立法對權利股、股票發行前股份轉讓效力的態度,最后提出筆者的結論。 一、引言 所謂權利股,為公司設立登記前,公司發行的股份。股票發行前的股份,指公司已經登記成立或新股發行已經生效,股份認購權轉化為股份后,股票發行之前的股份。 依照我國新公司法規定,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一般為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并分別規定其不同的轉讓方式;且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東交付股票。實踐中,為更好融資,盡快使公司成立或公司不適當遲延發行股票等等原因,造成權利股、股票發行前股份轉讓的情況并不少見,而我國并未明文規定權利股、股票發行前股份轉讓的效力。因此,若為上述股份轉讓行為,其效力如何?股份轉讓行為之法律要件如何,是否應觀察區分為債權行為和物權要件而決定其要件?對此相關問題,各國立法情形不盡相同,學術界對此看法也不一,因而實有探討此文的必要。 二、股份與股票 1、股份證券化制度 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的構成單位,即公司的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也是股東權的基礎和計量單位,是股東在公司中法律地位的象征。股份一般表現為股票這一有價證券的形式,股份的持有與轉讓一般是通過股票的持有與轉讓進行的。所以股份是股票的價值內容,股票是股份的存在形式。這就是“公司法”重要原則之一“股份的證券化”,其設計目的,在使社會大眾零星資金可累計購買公司股份,并透過股票有價證券的自由轉讓,當作一種投資工具。 2、股份的發行和股票的發行 股份的發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為湊集資本而分配或出售股份的行為。在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發行中,發起人認購部分股份,其余認股人填寫認股書,并在一定期限內繳納股款。股款繳足后,一定期限內召開創立大會,大會結束后一定期內申請設立登記。新股發行時,認股人認購股份后,在一定期內繳納股款,發行公司應在收到股款后的規定日期交割股份。由此看出,在公司設立登記成立前,就必須發行并認購股份。股份存在于公司設立中和成立后。 股票是以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以公司名義發行的。公司成立或者新股發行的繳款期日之后,公司須從速發行股票,公司不得在此前發行股票。我國法律要求公司登記成立后即向股東正式交付股票。臺灣公司法第161條“公司非經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不得發行股票。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 如果將成立后的股份有限公司劃分為兩個階段:股票發行前和股票發行后,那么股份就存在于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中、成立后發行股票前和發行股票后的三個階段。而只有在應發行的股份認購后募足一定比例的,并經過一定合理期間,才能將股份換成股票。因此股份的取得與股票的正式交付間存在著一段較長的時間差。 3、股份的轉讓與股票的轉讓 股份轉讓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一定程序把自己的股份,以高于或低于原來出資的價款讓與他人,受讓人取得股份成為該公司股東的行為。由上文知,股份存在于三個階段,相應地,股份轉讓也劃分為三個階段:一是公司設立登記前,認股人轉讓權利股;二是公司成立后或新股發行生效后股票發行前,股東轉讓股份;三是公司成立后,股票發行后,股東轉讓股份。 股票的轉讓,即股票交易,是指以股票為交易對象所進行的流通轉讓活動。公司發行股票后,股東通過股票形式進行股份轉讓,而這只是股份轉讓中的一個階段。 實踐中,相當數量的公司在成立后因為股票發行程序復雜、費用大等各種原因,長時間不發行股票,只制作轉讓證書并據此轉讓股份。還有在公司未成立時,為更好融資,盡快使公司成立,認購人轉讓權利股的情況也不少見。 三、股份轉讓法律行為結構的分析及其法律要件 股份轉讓是一種商事法律行為,按照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理論觀點,它又是一種特殊的民事法律行為,遵守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原則、規則。股份轉讓是股份所有權的讓渡,是一種買賣活動,根據物權行為理論,其中存在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 物權行為理論是德國學者薩維尼創立的。所謂物權行為,是指獨立于債權合同的以設立、變更或消滅物權為目的的法律行為。按照物權行為理論,一個買賣過程可以分解為:(一)債的合同即債權行為,它使得出賣人承擔交付標的物的義務而買受人承擔付款的義務,在這階段買受人尚不能成為所有權人;(二)雙方當事人達成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合意并為動產交付或不動產登記,完成所有權的移轉行為;最后,買受人向出賣人支付價款。 股份所有權轉移的實現,需要兩個條件:第一,股份轉讓合同已經生效;第二股份交付。根據物權行為理論,股份轉讓合同是債權合同,是發生股份轉讓的基礎行為、原因行為,能發生受讓人請求出讓人交付股份的效力,且僅在買賣當事人間發生效力;股份交付,是物權行為,是導致股份轉讓的結果行為,能發生股權變動的效力。但不同屬性的股份、涉及不同的當事人,股份交付有著不同的形式要求。 股份轉讓的法律要件:其主體是認股人或股東;客體是股份,一般表現形式是股票,轉讓的內容和實質是股東權;及需要履行一定的手續。一般來說,股份轉讓自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只要按照法律規定履行了必要的手續,股份就具有了法律上的效力,受到法律的保護。由上所述,股份轉讓的實現要完成兩種法律行為:債權行為,即股份轉讓合同的生效;和物權行為,即股份的交付。因此,要分別考察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決定股份轉讓效力的具備要件。首先,債權行為手續要件是,股份轉讓合同既有書面也有口頭形式,其生效出了當事人協商一致外,往往還需要履行必要的審批手續。其次,物權行為的手續要件是,股份的交付通常表現為移交股份的有價證券形式股票。不過,如為記名股份,這僅為權利轉移的成立要件,而非權利的對抗要件。要對抗公司,則須在公司股東名冊上辦理變更登記;要對抗第三人,則須在工商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如《臺灣公司法》第165條規定“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記載于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005年公布的《日本公司法》第130條規定“股份的轉讓,未將取得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記載或記錄在股東名冊上,不得以其對抗股份公司及其他第三人?!? 四、權利股、股票發行前股份轉讓的效力 (一)學者的觀點 學者對于權利股、股票發行前股份轉讓的效力如何,有著不同的見解: 1、絕對無效說 王保樹老師主編的《商法》中談到:“由于股份轉讓在形式上表現為股票的轉讓。而股票只有在公司成立后才能由公司簽發,因此在公司登記成立前,股份是不能轉讓的。如果允許股份在公司成立前轉讓,很容易引起投機者取巧圖利,故各國公司法均以明文禁止之。違反該規定而進行的股份轉讓一律無效?!敝苡烟K老師也持這種觀點,“根據《公司法》第133條關于‘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東交付股票’的規定,公司成立前的股份持有人是不能轉讓股份的?!盵 2、相對有效說 相對有效說認為,絕對無效說之見解對于當事人而言過于苛刻,該公司未完成設立登記前,認股人轉讓股份實事所常有,而規定公司設立登記前、成立后或新股發行后股票發行前,股份轉讓在當事人間有效,僅對公司不發生效力,這樣對公司并無妨害,而對于當事人間信賴及契約自由原則的維護又甚有益。相對有效說又細分為兩種觀點: ?、賹Ξ斒氯擞行дf:公司成立前股份認購人的認購權的轉讓,公司已經登記成立或新股發行已經生效股票發行之前股份的轉讓,對公司不發生效力。而且公司也不能進行追認。不過上述期間的轉讓在當事人問仍然有效。 ?、趯共荒苷f:權利股、股票發行前股份轉讓在當事人間有效,但不能對抗公司,而公司可以行使追認權,沒有必要禁止公司對上述股份轉讓的承認。 3、效力停止說,認為權利股的轉讓在公司登記成立前的效力暫時停止,股票發行前的股份轉讓的效力在股票發行前暫時停止。等公司成立后或股票發行后再行生效。 4、違反誠實信用說,認為法律強制要求公司在設立登記后或者新股發行生效后,從速發行股票,而公司不適當地遲延發行股票,根據誠實信用的原則又不能否定股份轉讓的效力時,僅憑當事人間的意思表示,也對公司產生轉讓的效力。依據日本法院判例的立場,公司不適當地遲延發行股票,根據誠實信用的原則,股票發行前股份的轉讓也對公司產生效力。 5、合理時期說,認為從公司成立后,或者新股股款繳納一定日期后,股票就要發行。否則,在合理時期股票還未發行的,股份轉讓對公司有效。 6、不發行股票說或股票發行不要說,認為通過法律規定,資本未達一定數額的小規模股份有限公司依章程自治可以不發行股票的,股份轉讓,只要經股東名冊變更記載后,即對公司有效。臺灣地區公司法第161條之一規定:“公司資本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應于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后,三個月內發行股票;其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者,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得不發行股票?!薄兑獯罄穹ǖ洹返?355條規定了“沒有發行股份證券的,股份的轉讓自股東在登記之時開始對公司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