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陳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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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武漢法律顧問律師 網址:http://www.geolinkedin.com/ 時間:2016-11-18 16:11:14
一類是在財產分配之前申報的逾期申報債權;一類是財產分配之后申報的債權;還有一類是解散清算時未申報的債權。對于逾期申報債權能否在解散清算程序中得到清償或在哪個階段進行清償的問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僅規定債權人應在債權申報期內申報債權,但未說明債權人逾期申報時會產生何種法律后果。公司解散清算司法解釋對上述規定有所突破,明確允許債權人在公司清算程序終結之前補充申報債權,逾期申報債權可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財產及股東已取得的剩余財產范圍內獲得清償。在逾期申報債權屬于第一類情形時,由于司法解釋中的“公司尚未分配的財產”指向不明,實踐中存在兩種意見:一是類推適用破產法關于補充申報債權可以參與尚未分配財產分配的規定,確認此類逾期申報債權也可以與期內申報債權同比例受償;二是解散清算債權的范圍僅限于申報期限內申報的債權,逾期申報債權僅能就期內申報債權分配剩余部分行使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