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陳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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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債權債務糾紛
公司因出現解散事由導致公司解散。伴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因公司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而解散引發的債權債務糾紛等案件愈來愈多,許多公司在出現解散事由后并不積極清算,導致債權人得不到及時清償債務,以致必須通過訴訟解決,有些公司在大量舉債、償還無望的情況下,故意采取不參加年檢或連續停業的辦法,迫使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進而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執照被吊銷后,股東則異地再重新登記公司重新經營 .吊銷營業執照已成為公司的股東合法逃避債務的有效方式,這不僅害及公司的債權人,甚至會導致道德公害①。如何正確認識和處理這類案件,從而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切實履行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公司解散與公司人格消滅
公司成立是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后到工商局交費并領取營業執照才宣告成立,例如名稱核準、登記申請、開戶、驗資等等?!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營業執照與公司法人營業執照有所區別。營業執照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兩種,前者是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的合法憑證,有限公司即屬此類;后者是合法經營權的憑證,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以及分公司?!豆镜怯浌芾項l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營業執照是公司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具備的合法憑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就是禁止公司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吊銷營業執照與公司注銷登記不同?!镀髽I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后,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辦理注銷登記,應當交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豆镜怯浌芾項l例》 第四十三條第(四)項規定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第四十五條規定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因此公司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是導致公司解散事由之一,并不立即導致公司人格的消滅,而公司注銷登記則是公司從人格上徹底消滅。公司解散是指引起公司人格消滅的法律事實。除公司因合并、分立需要解散的外,公司因本身不能存續的事由導致的解散是公司終止的原因和前奏,或者說是公司終止程序的一個環節。公司解散并不立即導致公司人格的消滅,而是應當停止積極活動,進入清算程序了結公司既有的法律關系,進入最終目標為公司消滅的事實狀態和法律狀態。公司在清算目的范圍內視為依然存續,清算中的公司與解散事由出現前的公司在法律人格上是同一民事主體②。
對因吊銷營業執照導致有限責任公司解散的債權債務糾紛案件,在訴訟中有些法院要求債權人改變訴訟主體,將訴訟主體由公司變更為全體股東,其依據是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作為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應由其股東組成,然后在審理中依據原告申請,依法變更股東作為被告參與訴訟。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二)》)第十條明確規定:“公司依法清算結束并辦理注銷登記前,有關公司的民事訴訟,應當以公司的名義進行”。 因此公司出現解散事由、依法清算完畢前,有關公司的民事訴訟,成立清算組的,應當由清算組負責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活動;沒有成立清算組的,則仍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活動。
二、公司解散清算
公司清算分為普通清算(即自行清算)和特別清算(又稱強制清算)。③。普通清算即公司的自行清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的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特別清算則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端痉ń忉?二)》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二)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具有本條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人民法院在強制清算中主要職責包括指定和更換清算組成員、確認清算方案和清算報告、決定是否延長清算期限、裁定終結強制清算程序。
公司解散清算不含當公司發生破產原因時依法進行的破產清算,公司清算與破產程序是不同的法律程序,分別適用于資產、債務情況不同的公司。解散清算是企業因經營期滿,或者因經營方面的其他原因致使企業不宜或者不能繼續經營時,自愿或被迫宣告解散而進行的清算。破產清算是企業資不抵債時,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組織清算機構對企業進行的清算。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破產概念專指破產清算制度,即對債務人宣告破產、清算還債的法律制度。
人民法院對公司的自行清算和經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清算在監管約束方面有所不同。依照法律規定,對于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組清算,并根據《公司法》和《司法解釋(二)》規定,監督清算過程。包括依職權更換清算組成員;清算方案應當報人民法院確認;債務清償方案經全體債權人確認且不損害其他利害關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組的申請裁定予以認可;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股東或者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清算組依據該清償方案清償債務后,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債權人對債務清償方案不予確認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認可的,清算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等等。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清算??梢钥闯?,公司自行清算是有條件限制的,公司在出現解散事由之日起超過十五日未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就喪失了自行清算的條件,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